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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技术侦查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技术侦查制度完善

作     者:秦小芬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徐阳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法学] 08[工学] 0838[工学-公安技术] 0306[法学-公安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主      题:技术侦查 审批 监督 隐私权 

摘      要:本文认为研究技术侦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寻求技术侦查带来的价值冲突的平衡点,即寻求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冲突的平衡点,解决程序正义要求与侦查效率之间的冲突,强化技术侦查的制度保障,杜绝其被不法分子利用。本文分析了技术侦查存在的必要性,即其优点,包括其弥补了传统手段的不足,是应对反侦查措施的有力武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力量;可提高破案率,降低侦查成本。本文还分析了国外刑事技术侦查的发展现状。跟我国刑事技术侦查相比,国外对技术侦查确立较早,立法较完善;法律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规制严格;审查监督制度普遍确立;公民权益保障得到普遍重视。 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刑事技术侦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技术侦查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体现在用词不够严谨,有些规定过于泛化,使侦查监督流于形式;技术侦查执行机关规定不合理;技术侦查期限规定较长,易导致滥用;对技术侦查材料的保存、销毁机关和销毁监督机关没有专门规定;未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缺乏有效监督,有侵犯公民人权的风险,这体现在我国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不明,侦查机关内部审批易流于形式,导致监督不力,在执行过程中缺少监督,事后监督难以到位。 据此,我国技术侦查应当从以下方面得到完善: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条件等要素规定要更全面具体,对案件范围的标准规定更加明确和细化;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执行职能;谨慎规定技术侦查的期限问题;规定相应的材料保存、销毁机关和销毁监督机关;保证利害关系人的事后知情权和救济权;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监督机关,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下的事后审批制度,以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技术侦查审批决定的衡量标准;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使我国技术侦查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特征,建立一套完善而适合我国侦查需要的运行机制,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使公民权利得到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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