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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研究

作     者:张涛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泽军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公立高等学校 法人制度 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高等教育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等教育在管理体制上出现的种种弊端和不适应便明显显现出来,从立法的不足到治理的缺陷日益凸显。 新中国成立成立后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实行的都是集权的计划经济。与此相适应的高等学校1形成了公办、公管、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犹如政府决策的执行机关。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管理的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学术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严格管理的事情,却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在这个决定里第一次提出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从此,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进入到了新阶段,《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在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上,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使高等学校在现代社会中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因此,高等学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定向、自主运动、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高等教育发展的机制在我国开始启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明晰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调整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社会组织的关系从而创立一种实现“政府—高校—社会有效互动的制度模式;构建合理的高等学校法人权利,扩大高校自主权等对目前我国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图结合高等学校在司法诉讼中的事例为切入点首先分析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内涵以及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确定的过程,指出公立高等学校的事业单位特别法人的性质,并进一步梳理了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其次从实例、法律、政策角度,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及其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本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主体提高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终实现“政府—高校—社会平衡、和谐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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