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的实证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谢鸿飞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历来存在着以“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为主的两种对立的学术观点。即便《合同法》第49条的文义之中并未明确要求“本人可归责性,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之一,并相继提出了过错原则、关联原则、风险原则等不同的理论依据作为这一要件的判断标准。但将“本人可归责性纳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否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如何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仍未有定论。针对上述问题,学术界大都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本文在了解学界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各种争议后,对涉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115份法院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探究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裁判思路以及对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为进一步完善表见代理制度提供实证基础。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对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要件的适用情况,并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理论界的各项学说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系统的归纳了理论界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议点,主要包括应否将本人可归责性纳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明确这一特殊要件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为实证研究,笔者统计整理了115篇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并从空间、时间、地域、审级等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第四部分通过总结法院对上述问题的裁判思路和适用标准,探究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的差异。第五部分为结论,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主要采用了“单一要件说的观点,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且在个案中本人是否具有可归责性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坚持当前的立法选择,继续适用单一要件说,并将“本人可归责性纳入相对人的合理信赖要件,作为判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客观环境要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