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贤武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因导致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而备受关注,但其对一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能因此抹杀。研究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问题,总结美国次贷危机带给世界的经验教训,作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构造中枢的SPV及其规制乃是该制度核心所在。本文从资产证券化SPV功能入手,提出了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过程中应该从制度上重点解决的一些问题,即如何选择SPV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控制和监管SPV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遵循破产隔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将来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之时,规定可根据每个SPV的不同特点,采取SPT、SPC或SPP等不同的组织形式,以构建最为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以达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目的。 本文第一部分为资产证券化SPV的概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在我国并未被多数人所了解或熟知,因此,笔者在本文开头便对资产证券化SPV的源起、法律特征及其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析。其次,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核心,其设立、组织形式、内部构建、实现机制及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都需要法律给予确认。基于此,本文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通过图解的方式进行了清晰地梳理,随后从法律角度切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机制进行了解析。最后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得出:尽管美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完整和SPV设置精密,但仍然会发生次贷危机,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对SPV的法律监管的缺失和疏漏。为避免我国资产证券市场出现类似危机,在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从对资产证券化SPV的设立、经营活动、SPV证券发行和交易程序的监管及对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进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为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SPV功能实现的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