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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境伦理辩护 ——自然内在价值生成何以可能

为环境伦理辩护 ——自然内在价值生成何以可能

作     者:孙正腾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裴德海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010105[哲学-伦理学] 

主      题:自然内在价值 目的性 整体性 生态学 环境伦理 

摘      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和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伦理学作为环境保护的学理依据而备受关注。对它不足百年的历史,中西方学者都做过广泛的研究和探讨。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疗救现实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手段和工具而存在,无疑是具有必要性的。然而,从学理层次上来说,我们就需要寻找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根据,即人有没有义务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自然界能不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 价值往往被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一般认为,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是该事物能否成为道德关怀对象的充要条件。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独具内在价值,因而只有人出现在道德的世界里。包括阿伦·奈斯等人的深层生态学、奥尔多·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等在内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都不同程度地肯定自然内在价值的存在。现代西方环境伦理的基本任务就是扩展道德关怀范围,把动物、植物、物种、群落乃至于无机环境、生态系统等都纳入到人类关怀的视野中。为此,它的孕育和发展,就不得不伴随着一场关于自然内在价值是否存在的争论。 自然内在价值理论的建构并不仅仅是伦理学范围内的事情,从根本上来说,自然内在价值理论是时代的产物。自然内在价值的建构贯穿于整个生态学发展史上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理论学说中,并以之为科学基础。从对西方经典生态学的演进历程、现实缘由、学理背景、逻辑框架等方面的考察之中,我们可以发现物种、群落、演替、进化、生态系统等重要生态学概念提出的背后所隐含着的本体论和价值论意义。在厘清自然内在价值概念产生的科学背景的基础上,揭示和阐明自然内在价值的可能性、必然性和客观性,并最终为自然内在价值的哲学辩护。 自然界拥有自己的“好的实体,与人类一样也具有主动性、能动性,也具有价值能力。自然界价值评价的对象包括它自身所包含的生物个体、物种、群落乃至其自身,也包括人类及其活动。自然可以进行自主的价值评价,这意味着自然界与人一样,也可以成为价值主体。存在是生命和自然的根本目的,这个“目的因被编码于其基因组中,实现这种目的,就是它的内在价值。就个体而言,生物或物种的目的性是生物有机体对生物关系和外界环境的适应和改造,利用环境资源以维护自己的生存和繁殖后代。从整体而言,自然系统的目的性是在反馈机制作用下,维持或趋向一种特定的稳定状态的特性。不能因为我们找不到自然的“灵魂、“意志就说自然不存在目的性。自然的目的性不是体现在已经实现的事实上的,而存在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辩证统一上。我们不能用人狭隘的“愿望来理解自然的目的性。自然内在价值与人的内在价值具有相同性质的客观性。价值并不是自然世界进化到人类阶段才突然出现的,而是独立存在于整个自然史中。从价值论上来看,自然也是价值的中心。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同的存在物有着各自独特的对自身、对外界的评价方式,这种评价方式对每一个存在物来说都是客观内在的,自然有其对自身来说的有用性、目的性和善。自然之物的内在价值的存在与否与人无关,而是它所固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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