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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600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论UCP600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作     者:王益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贺小勇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UCP600 信用证 议付行 法律地位 

摘      要:作为贸易的结算手段之一,信用证有着深厚悠久的历史,从其产生之初,便一直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议付信用证,作为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信用证,更是受到了银行界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使用。然而,目前国际和国内有关议付信用证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当今,国际上关于信用证最权威也最受认可的规定是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尽管其对于“议付一词的含义相较于UCP500作了一定程度上的更新和完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议付行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地位,导致各方对此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引发了众多争议。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就议付行在信用证实际操作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义务在此做一个系统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议付行所处的法律地位。本文将一共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共两万余字: 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的相关概念做了简要介绍,然后通过分析UCP500与UCP600中“议付含义界定的差别,对“议付含义的沿革作出比较和分析,得出UCP600中对于相关定义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为了更好的理解“议付的含义,笔者还对议付和出口押汇的关系作了讨论,以期能帮助厘清两者的关系。 第二部分中,笔者从议付行的概念和适格性入手,介绍和讨论了议付行所具有的几项重要权利和义务,同时再此基础上分析议付行和另外两个重要的当事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关系,以求明确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第三部分中,针对目前信用证议付中争议比较大的议付行追索权的问题,笔者先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了目前学界流行的两种关于追索权的理论,并据此提出自己的看法。随后,对于议付行追索权在实际操作中的不同适用情况分别作出探讨。 第四部分中,笔者对于目前国际国内关于信用证议付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的现状,提出了可以在不与UCP600产生矛盾的前提下,采用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并且在最后具体分析了完善信用证议付法规的必要性。 结语部分中,笔者对于本文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从而据此得出研究结论,同时也提出自己关于此议题的相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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