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英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合同 承运人义务 履行责任
摘 要:在城市公共汽车运输行业中,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承运人将乘客及其行李送到约定的运输地点,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将乘客安全、正点的运送到约定地点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在不能履行合同时还需承担告知义务。在实践中,由于城市公共汽车属于广大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承运人和乘客之间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纠纷经常发生,因为承运人一方相对强势的地位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当承运人的行为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失时,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笔者认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合同是诺成合同,乘客上车的行为是要约,承运人准其上车即为承诺,合同自乘客登车时成立。在城市公共汽车运输过程中,如果乘客利益受到损害,应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本文拟对上述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应的立法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