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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责任的追究与豁免 ——以赵作海案为例

论法官责任的追究与豁免 ——以赵作海案为例

作     者:邹俊波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云鹏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责任追究 法治 豁免 

摘      要: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话题,司法的公正、清明与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心向背与治乱兴衰。我国历来重视对司法的监督,对法官的制约,建立了体系庞大、内容严密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然而“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目的与实效严重背离,其不仅未能有效的遏制司法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更是成为了“错案的又一推手。完善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第一部分是对赵作海案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对赵作海案法官责任追究的评析。作为确定无疑的错案,赵作海案无疑是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但是错案不一定源自法官,法官不必然为错案承担责任,法官不应当为“非为自己做出的判决负责。本文依次从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主体、追究方式、追究结果与社会效果等入手对赵作海案法官责任追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评析。赵作海案法官责任的追究不仅无益于案件的善后处理,反而会造成一种引以为戒的波及,那就是我国的法官群体对独立裁判权这项正当权力进一步信心不足,而敬而远之。第二部分是对法官责任追究与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探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在其实施的最初几年里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正如房龙所说的一样,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实践当中的不当推行,反而为司法干涉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司法腐败的形势进一步加剧。但是在目前我国诉讼规则尚不完善,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单纯的谈全面废止法官责任追究,无益于法治的良性发展。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问题的根源在于责任追究权的地方自有。立法者、执法者于一身的法官责任追究必然会导致另一种恣意,法官将随时处于不可测的风险当中,司法最终不免于干涉。结束这种混乱局面暂时的办法就是将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权收归最高院,将问责的级别上提。由全国人大出台的内容丰富、程序规范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官责任豁免立法,给予法官最基本的独立与尊崇。通过完善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我国的合理适度、有张有弛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给予法官以公正司法必需的保障与监督。经过多年的独立司法养成,最终使法官成长为建设我国特色法治的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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