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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公权力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作     者:李立青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谭启平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公权力 名誉权 权利冲突 

摘      要:名誉指每个自然人、法人因其自身的品性、德性、信用等所应得到的相应社会评价,为一种积极色彩的评价。名誉的构成因子包括品性、德性、信用,但不包括才干。每个人都得被认为是具备良好品行、德性、信用的人。名誉权是指享有名誉的权利。作为一项完整的权利,名誉权不仅包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 名誉侵权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有:真实抗辩、竹田理论(公正评论规则)、绝对免责特权、相对免责特权、正当权力行使。 名誉权多遭受来自言论自由、公权力的侵犯,而公权力的侵犯更为隐形、对公民造成的影响更大。以行政权与司法权为例,公权力侵犯名誉权的典型表现形式有:信用评定;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检测、抽检;指控;案情披露;数据失实;刑事处罚、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事例说明了公权力侵犯名誉权或因违法行使权力,或因不当行使权力,或因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具有必然性,它是指因权利重合而起,因权利边界模糊而激化的一种权利相互矛盾的状态。 协调好公权力与名誉权的矛盾,归根结底在于平衡两者的冲突。首先,须划清边界,权力正当行使的标准在于比例原则;其次,确立权利位阶,私权利优先于公权力;最后,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完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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