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初北平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根据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议,在国家赔偿之中正式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更是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对遏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从而实现人人平等的法律正义,解决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突显的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的矛盾,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目前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法条简单化,体系不统一,规范不标准,监督不健全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获得国家损害所致的精神赔偿,还面临很多具体的困难。本文就从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出发,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以及“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的提出,通过新法与旧法的对比,提出了现存国家精神赔偿制度仍然存在缺陷,趋待完善;第二部分为国家精神赔偿制度的起源及意义。该部分将国家精神赔偿制度置于世界法制史的背景下,探讨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及进步,从人权核心价值和责任平等关系两方面阐释了其意义。第三部分为国家精神损害的理论性思考。该部分又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分别阐述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责任原则,即公平原则、规范性原则、灵活性原则;第二个部分从造成损害的主体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进行了认定;第三个部分从造成损害的客体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进行了认定;第四个部分详细阐述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第五个部分从普通精神损害赔偿和特定对象对赔偿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四部分为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损害程度认定困难、赔偿金额标准空缺、追偿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主要提出四方面的建议:第一,建立合理的国家精神损害程度量化体系;第二,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第三,完善国家追偿制度;第四,积累办案经验,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第六部分为结语。阐述了我国行政立法的宗旨,从宏观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带来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