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韩立新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称之为租约提单,其中往往含有一条并入条款以并入租船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这一做法已得到了多数国家法律及司法机关认可。总的来说,租约提单中并入租约条款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一个体现。然而,由于仲裁条款的特殊性,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并入租约提单时存在诸多争议:如,租约提单中能否并入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若能并入,如何才能将仲裁条款有效并入;当存在多个租船合同时租约提单并入的是哪个租船合同中的条款等。所以,研究这些问题,既要依据合同法原理,又要考虑仲裁条款的特殊性。 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概括介绍了并入条款的概念和在租约提单中并入租船合同条款的起因,然后总结了仲裁条款所具有的特点。在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即,在租约提单中有效并入仲裁条款的条件和存在多个租约时并入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所属租约的识别两个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分析英国法院的主要判例来介绍英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并讨论了我国法院在这两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进而总结出英国与我国在这些问题上观点和做法的异同。根据前述分析,并参照《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规定,笔者在最后一部分总结出我国《海商法》、《仲裁法》在此方面规定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希望本文的探讨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对并入租约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效力的态度,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及海运实务有一些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