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劝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方法研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旭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0606[法学-公安情报学] 03[法学] 08[工学] 0838[工学-公安技术]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新型产业出现,金融行业尤为突出,网络融资平台、投资机构层出不穷,促进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与此同时,大量经济犯罪也随之伴生,非法集资、非法传销、贷款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到了一个高发的节点。大量经济犯罪人员在非法获得巨额利益后,携巨款远渡国外躲避刑事处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中的暴力机构,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职责,抓捕在逃的经济犯罪人员,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猎狐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从6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并且抓获人数还在不断上升。在抓捕外逃经济犯罪人员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需要克服语言不通、气候不适、地域不熟等客观因素,最重要的还是国内法律与逃犯居住地国家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抓捕一名外逃经济犯罪人员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同时还要与当地司法机构进行司法协调,然而最终未必能够达到惩戒犯罪的效果。为此公安机关在诸多尝试以后,发现通过规劝经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工作方法,可以使公安机关在追逃时,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追逃成本。我们认为,合理的运用规劝的方法,有利于公安机关更好的完成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工作。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是公安机关使用的非暴力打击犯罪的手段,虽然在刑事强制力度相对于其他打击犯罪的手段较弱,但是却因为其独特的感化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好的作用。相比于其他追逃手段,规劝具有着追逃成本低,追逃成效高等优势。尤其是在侦办陈年积案和旧案时,这种优势尤为明显。实践证明,通过规劝的方式对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说,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对经济犯罪在逃人员“宽严相济的政策,同时简化了办案程序,减少了资源浪费,是一种高效而又成功的追逃模式。现阶段我国的追逃工作还没有成型机制,这就需要我们不停的探索、研究这种方法,才能更好的发挥出他低成本、高效率这一打击犯罪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