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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问题研究

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问题研究

作     者:黄莉华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树山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职务发明创造 劳动财产权 物质条件 非物质资源条件 

摘      要:职务发明创造制度是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产物。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立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而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是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前提。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进人类文明和进步的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越来越体现于保护智力成果、发挥人类智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它是人们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历来重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但对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不同时期所体现出来的不同需要,法制的迅速跟进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我国专利立法中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总体上还留有计划经济时期利益保护向集体主义倾斜与工业经济时代重物质技术条件保障的烙印。这个规定突出强调了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而忽视了利用单位或个人非物质资源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的界定,这对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直接构成了不利的影响。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标准应由现行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向“利用本单位专有的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能方法、人力资源或其他智力资源等非物质资源条件转变。这样将带来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界定清晰、发明创造总量增加促进专利制度长足发展、发明人智力成果财产权得到有效维护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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