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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论监督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作     者:史建辉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那力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监督司法 体系 建立 完善 

摘      要:监督司法在本文特指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或权利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法官裁判性行为和个人行为(非裁判性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作出评价,并通过一定程序处理的活动,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监督司法的监督主体众多,依据多样,方式广泛,但力量分散、软弱,形不成合力,受制因素较多,直接影响到监督效果和力度,本文对监督的总则内容进行了分析论述,探究了监督的历史沿革,列举了我国监督司法模式,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对监督司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界定,对其特点、结构体系、基本类型、关系要素、监督的原则及其理论依据进行了列举和分析,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定义为监督司法审判,此时法院、法官是监督的对象,与监督主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囊括对法官裁判性行为的监督和对法官个人行为(非裁判性行为)的监督。监督司法体系的特点有:主体多元化;监督对象、内容或范围的单一性;监督依据的多样性;监督方式的广泛性以及监督效力的弹韧性。监督司法的结构体系则是指同其它社会系统工程和自然系统一样,监督司法体系的各要素都以一定的方式排列组合,形成规范有序的体系,实现着监督司法的宏观任务和整体功能。这些要素由监督制度、监督原理、监督意识、监督权能、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设施、监督环境构成,相互联系。作为一个结构体系意味着监督司法审判机制要达到如下统一的标准,即:监督目标的统一;法制思想观念的统一;法律规范标准的统一。监督司法的基本类型主要有:内部监督系统与外部监督系统;国家监督系统与社会监督系统;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监督司法的原则主要有:法制原则;制衡原则;民主原则;监督的适度原则;司法审判监督与独立并重原则。在这一部分中,还着重论述了司法独立与监督的关系,指出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监督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监督是在司法独立前提下的监督。从对司法独立探究的过程以及 它和监督制约的关系来看,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示,即:司法独立的内 在价值体现在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司法独立是监 督的前提;法官非大众化的职业,整体素质要求很高,法官职业化、精 英化是审判独立的保障,法官素质低下,为体制上限制审判权的行使提 供了充分的理由,不在提高法官素质上多下功夫,片面强化和规范监督, 只会舍本逐末,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事倍功半;审判活动有其内在的 特点和规律性,监督活动应适时合法,不应当对审判活动形成不正当的 介入和干预,造成监督主体代位行使审判权,与监督对象身份混同;司 法独立既然是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目前司法改革的着眼点应放在体制 上、制度上,实行审判者的独立,法官个体的独立,改变法院的附庸地 位,在此基础上,完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就会使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 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监督内容明确,监督效果明显。 以此为脉络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督司法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弊端, 需要完善,使之符合司法权的内在特点和独特的运行规律,从而为创新 现时的旧的监督司法体系提供合理的根据。 本文第二部分对古今中外监督司法体系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深入的 探究和分析,追根溯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通过对中外监督司法体 系的历史沿革的探究和分析,笔者发现中外历史上有很多比较成型完备 的监督体系到现在为止仍不失其先进性,可以改造好,利用好,避免走 一些不该走的弯路。 本文的第三部分列举了我国现行监督司法体系的模式,逐一分析了 各类监督模式的优势及其不足,即优势是监督主体较多,监督网络较为 严密,有很大改造、整合空间,不足是由于监督主体较多,监督力量分 散,形不成合力,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由此提出了完善的初步设想, 包括加大监督立法力度,建立单一监督机构,加快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等。指出完善我国监督 司法体系的前提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只有进行符合审判工作的 特点及其独特的运行规律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理顺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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