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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之法律问题探析

大学生兼职之法律问题探析

作     者:周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董保华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大学生兼职 劳动者 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现今全日制高校学生或出于增加收入的目的,或出于扩展社会实践经验的目的,抑或出于消磨时光的目的,高校学生放下书本,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入到兼职打工的队伍中。但是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在分析我国兼职大学生是否被纳入劳动法调整的时候,核心问题在于对“劳动者资格的界定,进而确认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考察了国外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理论,分为由英美法系确立的“控制标准和“经济现实标准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从属性理论,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依据国外对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从应然性角度分析,我国兼职大学生应当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我国现实立法规定与国外法学理论的冲突,促使笔者再次探究其原因。首先我国刚性的用工体制,决定了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之全套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最低工资制度,都不适用于兼职大学生,其次迫于我国高校毕业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国家倡导的职业见习制度,在暂时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同时,将兼职大学生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可能性扼杀了。因为已经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毕业生被纳入就业范围后,却不受劳动法调整,无法依据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见习单位不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等。因兼职大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兼职大学生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法律的倾斜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可以教育部为主,联合其他部委制定适用“兼职大学生的管理方案。其中包括最高工时的限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内容。对于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还包括了校方、团委、学生会、工会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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