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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付款问题研究

票据伪造付款问题研究

作     者:接建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新华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票据伪造付款 审查义务 责任认定 

摘      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功能于一身,这使得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票据伪造不法行为频发,这严重影响着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完善票据伪造法律制度就十分必要而紧迫。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之人假冒他人或者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根据票据行为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出票行为)和辅助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的基础上,可以把票据伪造分为基础票据行为伪造和辅助票据行为伪造两大类。本文就是以这种分类为基础,对票据伪造付款问题进行论述的。 票据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票据的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人们使用票据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这体现在票据的付款阶段。票据所有功能的实现是以票据到期能获得有效付款为前提的,因此,票据付款是票据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阶段。而付款人在付款阶段中的作用无疑十分重要,其决定着票据权利、票据功能是否能顺利实现。由于付款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就以票据伪造付款法律制度中付款人的角度为着眼点,论述了票据伪造付款的审查义务和责任分担的认定。 英美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是调整票据法律规范的两大法系,其在调整票据伪造付款方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本文将以对两大法系对比研究为主要方法,以期找到最适合我国的票据伪付款法律制度。经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票据立法进行完善,建立合理的付款人票据伪造审查义务,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票据伪造付款的责任认定制度,明确票据付款人的风险责任。背书伪造的风险责任不应由付款人承担,除在例外情况下,付款人原则上只承担出票伪造付款的风险责任。本文的框架如下: 首先,对票据伪造付款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概述。在对票据付款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票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性质进行了界定。在把票据伪造分为基础票据行为伪造和辅助票据行为伪造的基础上,把票据伪造付款的一般形态归类为基础票据行为伪造付款和辅助票据行为伪造付款两种。 然后,对票据付款审查的三种义务,即形式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义务和附带审查义务分别进行了阐述。针对《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的争议提出了相关建议。之后,对票据伪造付款不同类型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区分。 最后,解决了错误付款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付款人错误付款在主观上有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付款人知道票据系经伪造或者因过失而未得知票据经伪造而付款,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的错误付款责任当然由付款人来承担;而另一种情况是付款人对票据伪造属善意,在票据审查时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错误付款责任由谁来承担呢?本文给出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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