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RAND许可费的司法确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武双;何放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具有锁定效应的标准与具有合法垄断性的专利权的融合必然引发强烈利益冲击,专利大战因此爆发升级。RAND原则的提出,就是旨在解决专利纳入标准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实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双方的利益平衡,其核心价值在于既保证标准的广泛采用,又保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基于技术贡献获得足以鼓励创新、鼓励其将专利植入标准的应有回报。但因其内涵的模糊性使其在适用时面临重重障碍,因此饱受诟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RAND许可费的确定,是RAND原则之有效适用的核心,本文就旨在通过分析我国RAND许可费之司法确定的现行规则及其障碍,探索司法确定RAND许可费的规则体系之完善路径,以期通过司法干预倒逼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遵守RAND原则,以实现RAND原则之核心价值、稳定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全篇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专利纳入标准的危机及对RAND许可费进行司法干预的必要性。专利与标准的融合造成了专利挟持、许可费堆叠现象,这也是约定的许可费背离RAND原则的主要动因。RAND许可费的司法干预有一定必然性,但应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审慎地进行介入。第二章介绍了确定RAND许可费的制度背景及现行司法裁量规则。现行规则体系下,对于RAND内涵停留于原则性解释,四种参考因素体现了比例原则、反专利挟持及反许可费堆叠的思想但未贯穿于确定过程始终,比较方法适用的参照对象条件不明。另,标准制定组织不负责审查专利的必要性,这提高了司法确定RAND许可费的难度。第三章则分析了国外对RAND许可费的确定规则,具体包括美国早期的两端之间取值法、现期的假想谈判法与Georgia-Pacific因素、“自上而下的比例法、日本的产品基础与累积最高许可费率、欧盟市场可比技术的比较法,以期借此归纳确定RAND许可费的可借鉴性经验。第四章以前面章节为基础,从基本原则、确定方法与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RAND许可费的司法确定体系之路径:确定RAND许可费的基本原则在于进一步明晰RAND之内涵并构建多元化的参考因素体系;RAND许可费的计价基础是产品利润,比例原则与要素分配法、比较原则与基础调整法相结合可用于RAND许可费的司法确定;标准制定机构在制定标准时应对其中所涉及专利的必要性承担审查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已达成的RAND许可制许可费率应承担披露义务,除此之外,应当将RAND许可费纠纷案件与反垄断诉讼程序连接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