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执行异议之诉 收藏
论执行异议之诉

论执行异议之诉

作     者:李志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建华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摘      要:强制执行制度是保护和实现私权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不仅为难着司法机关,也困扰着执行权利人。追根溯源,这与执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需要更大的篇幅、更细致的研究、更严密的论证。本文以执行救济制度的一隅——执行异议之诉为题,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作一些细密的研究,从而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执行效益。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异议之诉概述。首先,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指出其包括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其次,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救济的关系,说明了执行异议之诉仅是执行救济中的实体性救济方法。最后,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关系,比较了二者的异同。 第二部分首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做了详尽的论述,进行了评析。从理论上指出了主流学说——形成诉讼说的逻辑悖论。并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执行请求权理论,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应定性为确认诉讼或给付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具体确定是确认诉讼还是给付诉讼。其次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 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种种弊端,如对提出异议的案外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对处理执行异议的程序没有规定等。并从保障诉权的角度指出了确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是我国建立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想。首先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对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分别做了论述。其次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事由。先列举了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理由,并对该事由进行了时间上和提出方式上的限制。然后论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事由,分别分析了所有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管理权得以提起该诉的各种情形。然后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在比较分析各国及地区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做了借鉴。最后是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设置其他问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以及审级制度,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应该是两审终审,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等问题。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