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问题研究——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为例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勇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和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死刑案件在我国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我国死刑罪名中,故意杀人罪的占比高,同时在死刑量刑方面问题也较多。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高营村民贾敬龙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因房屋拆迁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何建华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直接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案一审判决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一时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些律师和学者呼吁“刀下留人,劳东燕教授、于建嵘教授、张千帆教授发声,认为贾敬龙并不是一个危险人物,贾敬龙“罪不至死。最终贾敬龙被执行死刑。本文根据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案情始末,结合该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针对核准贾敬龙死刑回答记者问,分析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量刑问题,重点分析酌定量刑情节中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得出贾敬龙是否“罪该处死,对贾敬龙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得当的结论。通过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找出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不明确,公众舆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司法融贯性欠缺等。针对贾敬龙案引出的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完善建议:首先,立法方面,要规范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标准,改变由重到轻的刑罚顺序,将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明确规定,从而从立法层面缩减、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明确化,即每一个酌定情节在对被告人的适用幅度,应该有明确的标准,以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再次,规范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司法机关应主动引导舆论走向;最后,要增强司法的融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