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 收藏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

矿业权转让问题研究

作     者:阿丽苏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丁文英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矿业权转让 政府定位 一般规则 转让效力 

摘      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市场也开始形成并不断地发展。在矿业市场中矿业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对矿业权转让的态度经历了由最初的完全禁止转让发展到后来的允许有条件的转让,再到现在的进一步放宽转让。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逐渐在修改和完善,但是相对矿业权转让市场的发展实践而言,仍然在一些方面表现出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矿业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因此,研究现有的关于矿业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提出改革方案对于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涉及了矿业权转让中理论争议较大且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的基本问题。第一部分研究矿业权转让的内容和历史发展,主要分析了矿业权转让的内涵并叙述了其历史发展。在该部分笔者揭示了矿业权转让在本质上是市场交易行为,并且在分析矿业权转让概念的同时将其与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区分。笔者认为在理论上二者的概念有着明显的不同,界限清晰;实践中应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以及转让股份的数额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第二部分分析政府在矿业权转让中重新定位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主要是从政府的管制和政府在矿业市场中的服务职能的角度展开研究的,笔者在整合学者们的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政府通过禁止将矿业权倒卖牟利和行政审批的途径来实现对矿业权转让的管制是不合理的,并且从政府的市场服务职能来看,在进行市场信息公开、构建中介组织以及完善评估机制服务时政府很多方面都没有做到位,需要改进。第三部分阐述矿业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对于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目前学者们提出的总的观点是转让条件苛刻且程序繁琐,笔者认同该观点并进行了分析。在矿业权转让问题的研究中,目前理论界对受让人资质的研究很少,目前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也是欠缺的,笔者在文章中分析了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方案。第四部分论述矿业权转让的效力。矿业权转让中合同和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也是理论和司法实践分歧比较多的问题。对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另外,关于矿业权转让登记的属性,有学者界定为行政登记,有学者认为是物权登记,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在文章中分析了理由。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