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治背景下我国志愿普法机制的完善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斌彬;丁美芳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通过历次的五年普法规划,国家的普法工作取得巨大成效,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培育和提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普及法律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程显得尤为必要,而志愿普法机制是当前开展社会普法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推动普法教育有效实施的抓手。回顾历年来的普法实践,志愿普法机制在长期的普法宣传教育过程中逐步形成、不断深化,并被日益重视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起“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由此,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各部门共同实施的普法格局得以完善,确定了统分结合的普法推进机制、职责明晰的普法任务分解机制、执法与普法合一的责任机制。但从当前普法实践看,普法责任落实和普法精力投入还是主要集中在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囿于体制机制性原因,很多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普法规划在落实过程中流于形式,其象征性意义远大于实质性意义。如,有的地方仅限于每年“12.4搞点活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常态化普法的大普法格局还没法切实常态化运行。究其原因,表面是由于问责机制的摆设致使相关部门没有狠抓落实,而对执法部门和相关的普法责任主体而言,普法人力资源的严重不足则成无法常态化普法的掣肘,以致“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的内在自我驱动没有实现的条件,故若能在法制宣传日、雷锋月等重要日期“拨冗一起摆摆摊,已属不易。对于上述普法过程中的实践难题,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健全普法机制“加大统筹力度,更新普法理念,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挖掘教育资源,创新手段,是提升普法实效的重要途径等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围绕普法工作定位、整合社会资源、行为评价、责任机制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志愿普法机制,补齐普法工作的短板。因此,在明确概念的同时,弄清志愿普法与普法工作之间的关系,为问题的辨析和对策的完善等部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