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赖修桂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赦免制度 刑罚结构 刑事政策 保安处分 历史借鉴 国家行政权 特殊预防 法人犯罪 求刑权 赦免法
摘 要:赦免在古今中外的政治法律体制中都存在,原本是君王的一种恩赐制度,是君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赦免制度逐渐演变成为国家用以调节利益冲突、平衡各种社会关系、救济法律之不足的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但是赦免制度在我国的提起却变得异常艰难。除了建国初期的七次介于大赦和特赦之间的赦免,赦免制度在我国如同过眼云烟,往事不再被提起。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赦免制度存在的空间。例如,当法律和民情相抵触的时候,赦免是可以减少这种抵触,消弥两者的张力的制度。赦免制度研究在现实中还存在紧迫性。1998年 10 月 5 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 条第 4 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我国政府对该条款并没有提出保留。如果我们在公约生效前不对国内立法与公约的有关规定做出协调,该公约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将面临比较被动的局面。这些都是促使我们研究赦免制度的紧迫理由。 本文对赦免制度的研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引言 第一部分论述了赦免制度的历史发展。首先,从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的赦免制度的发展。这三个方面包括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中国近现代赦免制度和新中国建立后的赦免制度。赦免制度在我国有着很长的历史,为我们提供了相当丰富和深厚的历史借鉴。上述三个时期的赦免制度各有特点,古代的赦免制度主要是君王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缓解社会矛盾;近现代的赦免制度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规定,大多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却很少适用;新中国成立后的赦免制度大多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主要针对战犯实施。其次从两个方面论述西方赦免制度的发展。主要包括西方早期的赦免制度和现代西方赦免制度。西方早期的赦免制度主要源于“私刑权赦免和“神权赦免。现代西方赦免制度则沿用古代,在各国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赦免制度的要素进行研究,主要包括赦免制度的类型、属性、程序、适用范围和监督机制。首先,对赦免制度的类型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赦免性复权和刑罚执行的免除五个方面。其次,赦免制度的属性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认为,因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赦免的结果是求刑权、量刑权或行刑权等权能的消失,而且赦免命令往往由司法机关具体执行,因此我们可以把赦免制度纳入到刑法学的研究范围。再次,赦免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决定主体和赦免程序两个方面。而后,关于赦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主要表现在主体限制和犯罪类型限制两个方面。最后,赦免制度不能缺乏必要的监督,否则必将走入歧途。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赦免制度的价值判断进行研究。赦免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其启用必须明辨其自身的各种价值,取其应有价值。本部分先从赦免制度的负面价值进行讨论,例如削弱刑罚的特殊预防功效和一般预防功效,破坏法的稳定性及有违三权分立原则。其次,从赦免制度的正面价值入手,讨论了赦免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后,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讨论,逐一分析了赦免制度与三权分立、赦免是法治还是人治、赦免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三个方面,从而肯定了赦免制度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