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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研究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研究

作     者:刘婧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魏国君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 强制转让 禁止转让 适当性限制转让 

摘      要:为顺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在倡导和鼓励公司当事人投资及自治经营的大环境下,我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其中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增加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公司当事人明确享有排除法定限制,优先适用章程相关规定的自治权利。公司可针对自身不同的情况而制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自主衡量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利益矛盾。然而,因股权转让涉及股东的根本利益,在实践中本就容易产生纠纷,《公司法》第72条在原法规则上增加章程自治权利,虽是立法的进步也是发展的必然,但使得股权转让的纠纷情形更为复杂和聚结,因为公司当事人很可能超出立法者的“利益平衡预期而制定出完全不同于法定限制的条款规则。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问题上的边界到底有多大?效力又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学者们通过实务的研究来再次作出价值判断,从而为实务者解决新状况下的纠纷。本文针对公司章程作出不同于法定股权转让规则的情形结合实践案例分成了三类来研究。本文主题因此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司章程与股权的基本概念与性质的概述,及原始公司章程与修改章程的法理探讨,这是研究本文主体所需的基本理论。 第二部分是公司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效力探究。作者通过公司章程性质的讨论得出,章程的契约性使得公司章程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安排理应受到遵从,那么原始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规定对原始股东而言就是有效的。但由于修改章程的特殊性,公司章程在修改时必定会有不同于原始章程制定内容的限制,其中应包括不得任意剥夺股东的既得权利,除非他自身放弃或同意。通过股权性质的研究得出,当修改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不受其约束。而对于公司后加入股东而言,无论章程是原始还是修改,只要发生在其加入公司之前,加入股东都应受公司章程约束。这恰好说明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 第三部分是公司章程“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作者从公司法修订的价值取向角度而言,认为立法者意在鼓励投资,“完全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是有违修订的价值取向,所以无效。作者还将“禁止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分类,当“完全禁止、“对外禁止时应认定无效;若可实现对内转让,不宜将“变相禁止认定为无效。 第四部分是公司章程适当性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所谓“适当性是指非“禁止或强制的极端情形下,章程作出不同于法定限制内容的情形。作者通过第72条款的属性分析,得出无论公司章程严于还是宽于法定限制条件都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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