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积禄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现已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虽然统称为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但是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预期违约规则是不完全相同的。英国法中的预期违约可以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而美国法中的预期违约则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的规定,可以归纳为“明确的预期不履行和“不明确的预期不履行。 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其也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虽然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着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我国的规定与英美法系和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都不一致,所以,二者在我国法中并没有出现重合或冲突。同时,鉴于我国当前的预期违约制度是不完整的,因此,在将来的立法中,我们应该注意建立全面的预期违约制度,以更好的发挥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