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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的法律路径分析

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的法律路径分析

作     者:王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胡晓静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公司创始人 控制权保持 双层股权 优先认购权 优先股 

摘      要:公司对外融资与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持存在天然矛盾。一方面,对外融资意味着公司创始人持有股份的降低及其控制权的弱化;另一方面,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持对于稳定公司管理团队以及实施长远发展战略等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有必要探究我国现有的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的法律路径及其实施现状,进而决定是否有引进域外先进制度的必要性。对于公司创始人而言,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多种控制权保持的法律路径。主要表现在增资中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优先股制度、交叉持股、一致行动协议等通过协议方式的控制权保持模式。增资中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在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上的运作机制为当公司发行新股增资时公司创始人可同比例认购新股,但认购新股需要公司创始人拥有充足的资金,而缺乏资金正是公司创始人的短板,所以此制度存在实施的困境;由于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形下并不享有表决权,所以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并不会稀释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但仅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才可发行优先股且法律对优先股融资的比例存在限制,更重要的是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很大压力,所以从总体来看运用优先股制度保持控制权并非佳径;交叉持股需要在公司上市或者挂牌之前进行清理,且存在对交叉持股股份表决权限制的情形,所以,公司创始人运用交叉持股实现控制权的保持前景黯淡。一致行动协议等通过协议方式的控制权保持模式存在协商成本较高、稳定性不足等原因亦非最佳选择。由上可见,我国现有的控制权保持路径并不能有效满足公司创始人对控制权保持制度的需求。所以,有必要探究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的新路径。阿里巴巴赴美上市时所采取的合伙人制度一度被解读为公司创始人控制权保持的新路径,但合伙人制度建立在大股东妥协的基础之上,且需要依赖于独特的企业文化,故此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小。双层股权结构是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公司创始人广泛采用的控制权保持路径之一。所以,有必要探究是否应允许我国的公司创始人运用双层股权结构保持控制权。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为: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会发行A、B两类普通股,A类股票遵循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B类股票拥有超级表决权,一般是A类股票表决权的数倍。B类股票一般由公司的创始人群体持有,而A类股票一般由社会公众股东持有。所以,在公司对外融资时运用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持。本文认为我国应引进双层股权结构,但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应采取不同的实施政策。对于非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其不具有社会公众性,实施双层股权结构不会对公司外部股东产生不利影响,更多的是私人间的意思自治,故应允许其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规定实施双层股权结构的条款;对于拟挂牌公司而言,如果其已经实施双层股权结构,则应按照正常程序挂牌,如果其未实施双层股权结构,则允许其在挂牌时和挂牌后通过定向增发低投票权股的方式设立双层股权结构;对于已挂牌公司而言,应允许其通过定向增发低投票权股设立双层股权结构;对于拟成为上市公司并且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必须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满足一定的期限才可申请IPO,换言之,在实施双层股权制度时将新三板市场视为主板市场的“预备板,主要原因在于新三板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做市商制度等制度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有重要作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满一定期限后,挂牌公司可通过IPO设立双层股权结构,亦可在上市后通过增发低投票权股设立双层股权结构;对于已上市公司而言,则应允许其通过增发低投票权股的方式设立双层股权结构。当然实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可能会给中小投资者保护等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应通过建立复数表决权股份转换制度、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规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系统梳理了国内现有的公司控制权保持的法律路径,并进行了系统的对比,指出现有制度供给之不足;较为系统的设计了我国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步骤,主张依据公司公众性的差异渐进式实施双层股权制度。同时,结合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现实需求,首次提出将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定期限作为拟上市公司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前置条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中国概念股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梳理,为建立复数表决权股份转换制度提供了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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