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宅基地房屋分割法律适用研究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永辉;黄祥彪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案件审判中的疑难,主要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所决定。首先宅基地所有权系集体组织所有,而村民对宅基地仅有使用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又十分复杂,往往都是以“户的名义申请取得,包括先辈申请或夫妻家庭成员申请等等,甚至也存在未经过法定程序事实占有宅基地使用权情形。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不确定,再加之案件当事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房屋基建举证不能等原因,亦导致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其地上房屋的权属存在困难。本文主要围绕离婚诉讼当中案件当事人主张分割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时,法官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厘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财产性质,着重以案例的方式将离婚司法实务中处理涉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几种情形的法律适用加以论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法律适用、宅基地房屋明确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分割的法律适用、宅基地房屋翻建、加建等情形分割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为先辈申请情形分割的法律适用,以及宅基地属违章建筑时司法实务是如何处理。通过诉讼中宅基地房屋几种请求分割情形的梳理,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之所以存在认定难,系因为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特别是我国未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制度,导致其权属的不确定性。故文章的最后,提出通过建立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制度,以明晰宅基地房屋权属权利人。同时,建议对该类案件发挥最高院案例指导功能,统一裁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