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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评价原则在罪数形态认定中的贯彻

论全面评价原则在罪数形态认定中的贯彻

作     者:李建烨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郝守才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全面评价原则 罪数形态 定罪 量刑 

摘      要:全面评价原则在我国理论界研究较少,在我国理论界,对于全面评价原则的研究较为分散,并没有较为系统的研究,大多零星见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等论述中。并且对这一原则并没有达成较为一致的认同,甚至缺乏清楚的认识,而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在罪数理论中对于定罪量刑的不合理。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在罪数形态中对全面评价原则进行剖析,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相关具体适用问题,从而更好的将该原则运用到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评价原则与罪数形态概述。首先是全面评价原则的基础理论。一是论述了全面评价原则的渊源。二是全面评价原则的概念与特征。罗列了全面评价原则概念的五种不同的观点,但其中大部分概括的并不全面。笔者认为,全面评价原则是指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应全面、充分评价行为侵犯的法益。全面评价原则的特征是,其一全面评价原则不仅适用于数行为也适用于一行为;其二不仅包括不利因素也包括有利因素;其三全面评价并不等于全面适用。三是全面评价原则的依据。第一,是全面评价原则的理论依据,全面评价原则体现的是刑法的保护机能,全面评价原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全面评价原则更是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全面评价原则的立法依据,我国刑法总则第5条规定是其在立法上的最直接的体现。四是全面评价原则的地位。全面评价并不等于重复评价,这是我们研究全面评价原则的最根本的认知。既论述了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评价原则的关系,笔者认为全面评价原则是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前提,全面评价原则是为了更好的反映出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同时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提供评价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全面评价原则比禁止评价原则更重要。也论述了全面评价原则的地位问题。主要论述了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既是定罪原则又是量刑原则;第二,仅是量刑原则;第三,仅是定罪原则;第四,是立法和司法原则。笔者赞同第四种,该原则既是一种立法原则也是一种司法原则,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其次是罪数形态概述。罪数形态既包含罪数的构成,又包含罪数的处罚,既涉及犯罪论内容,又涉及刑罚论内容,在定罪和量刑这两个基础司法上都是不能回避的重要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对于罪数的分类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导致了我国理论上罪数形态存在诸多争议。第二部分:罪数形态中全面评价原则的实质内容。首先是定罪上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原则不仅是一个结果评价原则要在评价的结果上贯彻,也是一个过程评价原则在评价的过程贯彻。笔者认为不仅要在定罪的结果上体现全面评价,最终宣告的罪名必须涵盖行为人所侵犯的所有法益。也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体现全面评价。通过全面评价一一罗列出行为人侵犯的全部法益,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提供其所要评价的对象与范围。其次是量刑上全面评价。行为侵犯多个法益,不仅需要在犯罪宣告上进行全面评价,还需要在刑罚适用上进行全面评价。既需要对主要法益进行评价,也要对次要法益进行评价。在量刑情节上,不仅要对从重情节进行合理评价,更要对从宽情节进行合理评价;不仅要对法定情节进行合理评价,更要对酌定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第三部分:全面评价原则在罪数形态中的贯彻。按照罪数本质进行归类,分为实质一罪,包括法条竞合犯、吸收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转化犯;实质数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包容犯。法条竞合犯,笔者赞同能够全面评价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法条,就是能够最全面评价行为犯罪性的法条。具体而言,既包括全部法优先于部分法,也包括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吸收犯,认为是实质的一罪,那么当然只能以一罪处断,即从一重罪处断。继续犯,继续犯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一行为,针对的也是同一法益,基于全面评价原则很显然其属于实质的一罪,虽然应以一罪处罚,但时间继续的长短以及手段等因素应该在量刑上被全面考虑。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属于一罪,加重结果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即使是由于过失,加重结果的出现也只是其基本行为所追求结果一定程度上的偏差,加重结果并没有脱离基本行为而独立存在,加重结果的出现与基本行为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结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下,并不需要设置结合犯。集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应当以一罪处罚,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次数、手段乃至危害结果等应当在量刑时考虑。转化犯,从本质上来讲,应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理论上有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科刑上的一罪说以及法条竞合说四种主张。笔者赞同实质数罪说。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原则、结合原则、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基于实质数罪说,笔者赞同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牵连犯,基于全面评价原则,我们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相对应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也应该采取数罪并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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