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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法控制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法控制

作     者:李珲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天虹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证券期货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的行为 宽严相济 刑法控制 

摘      要:1993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得到了近二十年的蓬勃发展,并逐步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发展,完善、有效、健康的证券市场,才能够确保证券价格及时地对市场中出现的信息进行快速反应。然而,伴随产生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却也一跃成为证券犯罪类型中破坏力最强、影响力最深的一个新型犯罪。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在市场上出现时,含有证券市场被操纵的错误信息会通过价格反应出来,此时的证券价格就成为虚假的价格。投资者对该证券进行购买,就采用了虚假价格。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对于证券市场的基础价值取向——信用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对公开公平公正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使得投资人因此投资失利,遭受财产损失,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还会带来市场信号反映失灵,影响价值规律的正常实现。 基于这三个因素,必须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进行严格而必要的法律控制。因而,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均有规定,以期通过刑事制裁的手段有效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非法行为。然而,我国的证券期货立法实践中并未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操纵行为下一个般性的定义,而是在若干法律规范中列举了证券期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行为若干种类型的,事实证明这些规范缺乏统一性。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形态也不断发生变化。同时证券期货市场的创新也使得大量的证券期货操纵联动性增强,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跨区域、跨市场操纵的实际情形。如何禁止和打击新出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彻底避免对法律定义的不同认识而导致的理论分歧。需要对世界上成熟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在吸收经验和汲取教训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现有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并且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中体现出来的法律修订之精神,立足现有监管资源,在实践中能够以现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效而充分的利用为目标,保留和修正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期以完善的制度设计,实现对现实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有效而充分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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