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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利贷的分类规制研究

我国高利贷的分类规制研究

作     者:肖涛奇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煜宇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高利贷 分类规制 金融安全 

摘      要: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是高利贷的分类规制问题。高利贷古已有之,其本质是资金供需矛盾的产物。但发展至今,高利贷已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不再是地主或商贾的“剥削工具,对有效配置资金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高利贷也常引发违法事件,争议颇大。虽然,我国从民法、经济法及刑法等不同法域对高利贷进行了严格规制,但并未有效遏制高利贷的发展。在当前信贷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背景下,应当在确保民间借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与保护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的方式,激励增加民间资金供给,以降低市场利率。为此,本文以高利贷的分类规制为研究对象,以高利贷的规制现状为逻辑起点,以尊重契约自由与保护弱势借款人之间利益平衡为基础,对高利贷的规制模式进行探索,并对我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除引言与致谢外,本文分为以下六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高利贷的内涵和特征进行分析,明确当下高利贷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其次,对我国高利贷的产生和发展进行梳理,指出高利贷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发展规模和利率水平;最后,对高利贷产生的社会正负效应进行分析,指出应辩证的看待高利贷,宜疏不宜堵。第二部分:主要从民法、经济法以及刑法层面分析高利贷的规制效果,指出高利贷的规制现状存在监管理念偏重金融安全、高利贷行为认定不合理、监管主体缺位以及责任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意在指出高利贷规制方式应突破现有制度的桎梏。第三部分:提出高利贷分类规制的模式。从分类规制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不同类型的高利贷具有不同价值诉求、“金融监管理念的价值冲突、高利贷发展的特殊背景以及利率管制的发展方向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高利贷分类规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第四部分:通过考察我国香港和台湾及域外国家对高利贷所采取的不同利率管制模式、认定标准以及规制高利贷行为的不同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以期为我国高利贷分类规制模式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首先,通过转变高利贷的现有监管理念为高利贷分类规制提供指导;其次,从借贷主体与借贷用途两个方面构建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高利贷的分类规制提供实践标准;通过对高利贷非犯罪化处理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以激励民间资金的供给,降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第六部分:通过阐述高利贷现象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利贷问题还需针对性的增加正规金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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