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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研究

作     者:于鑫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周辉斌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主      题: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制度 法定租赁权 

摘      要:作为我国物权法中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中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取得制度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诸项制度中的前提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其中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法律条文数量过少,内容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研究,为这一制度今后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可操作性的方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新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构建应以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一为出发点,以物权法为研究视角,对这一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流变、法律性质等基本情况的分析定位,是完善其取得制度的前提性准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有别于传统地上权的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 其次,对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主要规则进行反思,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理论缺陷和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是对其进行完善的基础。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存在的前提和逻辑起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背离了所有权的基本原理,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本身也背离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由此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 最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应遵循“体现固有法特征等四项指导思想,并将设置农村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作为完善这一制度的新途径。在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具体构建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试拟条款,为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具体的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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