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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

作     者:陈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喜荣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受票人 如实代开 对开 循环互开 

摘      要:刑法通过打击涉税犯罪,可以保障财政收入,保护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合理再分配。增值税是首屈一指的大税种,如果能减少甚至消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就等于为国库筑起了一道坚韧的壁垒。然而,由于我国从改革开放起才渐渐开启税制和税法的发展篇章,涉税刑事立法更是在其后才于摸索中步步前进。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类犯罪历史较短,很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不能在理论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形成统一的意见,给广大法律人的工作造成很多困惑和麻烦。 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本文适当陈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其中着重抓住本罪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本罪是否为目的犯的问题深入探讨,得出结论作为依据,在后面本着面对实践、解决问题的思路挑选了常见多发的疑难问题进行更细致地分析,从现实层面把多个类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梳理,结合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几种主要观点反驳或支持,提出自己的理由并做出较为科学结论。最后回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发展历程,面对现实提出几点立法的改进建议,为这一罪名的进一步完善发出自己的呼声。 全文共分三章,相互联系共成体系。 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主要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简要分析阐述。以虚开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将典型虚开案件中的主体划分为开票人、受票人和介绍人,同时展开说明三者之间的共犯关系。然后从定义单位犯罪主体的角度指出单位主体必须具备合法存续性、单位意志性和为单位牟取利益性三个特征。然后阐述了法人资格对构成本罪的影响和单位分支机构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主观方面,本文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但却并不需具有特定的目的性。这些都是论文中间部分对几种特别情形的虚开行为进行研究探讨的依据。 第二部分选择了实践中较为常见并广受争议的几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或情形,对现象的产生原因进行简要分析,提出各方当事人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处理原则。本文认为善意受票人不以犯罪论处,但同时也指出对善意受票人的认定应当制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做到不放过罪犯,不冤枉好人。有关如实代开一节本文指出了这种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并认为如实代开有诸多理由应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后一节将对开与循环互开现象中的各方当事人都纳入到犯罪中来,提出有必要用刑罚来规范这种破坏发票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部分回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1994年起从无到有,从雏形到成熟的过程。历数法律、司法解释对本罪进行的定义和具体应用问题做出的说明,直至2011年去除死刑。在此基础上提出本罪未来发展应该走的方向,并给出有关本罪立法的几点建议,希望通过这一罪名的立法完善准确有效地打击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刑法分则由各个罪名组成,对罪名的研究和探讨如果能深入骨髓细致入微,推动理论上对这一罪名的认识程度,就等于从点滴处推动了刑法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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