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管辖权问题研究 收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管辖权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管辖权问题研究

作     者:葛众志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冬梅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仲裁管辖权 自裁管辖权原则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包含若干法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等。其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密切的理论联系。 仲裁制度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上,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庭仲裁解决的意愿,进而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庭、程序、适用的法律等。仲裁协议不仅使得仲裁庭取得有关争议的合法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法院对当事人相关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所以,仲裁协议是仲裁的重要先决条件。这便是仲裁管辖权取得的基本原则——仲裁协议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他们之间的争议应由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庭来行使管辖权,除非双方当事人事后一致同意放弃仲裁,并同意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解决,否则,任何法院不得对该争议行使司法管辖权。目前,仲裁的协议管辖原则已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和绝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的认可。 在仲裁管辖权取得问题上,有效的仲裁协议几乎等同于仲裁管辖权。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内容的国际性,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首先必须要确定仲裁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鉴于仲裁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因此,国际私法上决定国际契约准据法的方法,同样适用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在确定了准据法之后,便应该适用该法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要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要素。就形式要件来说,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仲裁协议都提出了书面形式的要求。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构成了一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在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诸多实质要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最重要的两项。首先,任何国家的法律均规定,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所作为的一切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同时,由于每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传统上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并出于对不同的公共政策和商业利益的考虑,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立法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规定也各不相同。 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开始行使其仲裁管辖权后,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面临当事人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这时就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进而确定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辖权的合法性。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都认可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同时,自裁管辖权原则还来源于各国仲裁法律规定的支持。但是,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权并不是终局性的,它必须接受相关法院的司法审查。 总的说来,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自身的仲裁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仲裁裁决得到了承认与执行的时候,仲裁的最终目的就实现了。仲裁庭的仲裁管辖权作为服务于整个仲裁制度的一个要素,也同时得到了实现。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纽约公约》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之上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所以应该在这一法律结构内探讨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实现之间的关系。 《纽约公约》第5条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五种仲裁裁决能够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条件,而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便是这五项条件之一。所以说,在当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下,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仅是仲裁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也是仲裁管辖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