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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发展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高玉虎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华义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优先股 价值取向 养老保险基金 立法模式 

摘      要: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基本股份种类,具有与普通股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已经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并在铁路、金融、地产等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推动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政府及相关企业斥巨资购入濒临倒闭企业的优先股,为其走出困境,重新复苏提供了动力。 我国虽然在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2006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优先股,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优先股的研究并不深入、全面、系统,现行《公司法》中只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发行其他种类股份,并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在沪深证券市场上也无优先股发行,导致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困难重重。 那么优先股可不可以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优先股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意义。优先股有利于平衡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创业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创新社会养老基金的投资领域,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弥补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巨大缺口;有利于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结构,推进股权种类的多样化发展。既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优先股,那么应该如何建构完善优先股法律制度呢?这将是《公司法》未来发展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需要我们对优先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析。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纵观优先股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试图寻找试行优先股制度的突破口,促进资金的流通,让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使优先股能够为我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为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提供立法建议。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优先股基本理论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从优先股的基础理论入手,介绍、阐述优先股的历史渊源、定义、特征,明确提出优先股在中国的基本法律属性,进而探索设立优先股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利益平衡性和制度合理性;针对发展优先股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中的推动力和公司融资中的巨大潜力,阐述优先股能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和现行法律体系,明确我国应当选择以法定式立法模式为主,授权式立法模式为辅的立法模式,并且优先股立法应当引入有限度意思自治理念,使其能够与国际接轨;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在优先股法律制度的内容上,区分强行性法规和授权性法规,分门别类规定,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以使优先股协调入法,推动优先股发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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