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研究——以2016年《财产保全规定》第7条... 收藏
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研究——以2016年《财产保全规定》第7条为视角

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研究——以2016年《财产保全规定》第7条为视角

作     者:陈兵兵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国征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财产保全责任险 担保书性质 担保书内容 保险人权益保护 

摘      要:财产保全申请人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后,保险人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此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了防止法律脱离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规定》第7条对这种担保方式做出了规定。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的运行,简单来讲,就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法院通过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虽然这一制度在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困难、减轻申请人诉讼负担、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传统担保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虽然第7条已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由于第7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和理论对担保书的性质认定不一,主要观点有财产担保、保证担保、独立保函;由于第7条未规定担保书的必备事项,以及各具体事项如何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的担保功能可能无法实现;第7条旨在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困难的问题,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与欺诈例外抗辩权问题未涉及。这些问题阻碍着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的平稳运行。针对上述问题,在对相关理论观点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出发,将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担保书认定为独立保函,统一担保书的性质,完善担保书的必备事项,赋予保险公司特定情况下追偿权,变通欺诈例外抗辩权的规定。以期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能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弥补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