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基金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廖志刚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私募证券基金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有着成熟运作机制的投资工具,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师,但国内的私募证券基金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这个领域需要适度的监督与管理,需要给私募证券基金以明确的法律地位,需要加强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认识,防范欺诈。缺乏引导的私募证券基金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更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文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私募证券基金概述,主要对私募证券基金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私募证券基金的本质和中国私募证券基金的组织形式,最后阐明了私募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非法集资的区别。 第二部分是对私募证券基金中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受损原因:缺乏针对性的规范、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和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利益损失。 第三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制度设计提出构想。首先,建议严格设定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私募证券基金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其中投资者的资格又是重中之重。其次,对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提出要求,并进一步论述了如何防范管理人的道德风险。然后,建议严格界定私募证券基金募集的方式,提议针对募集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紧跟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转售限制制度做出分析,即为什么要限制转售及可以转售的条件。最后就如何完善投资者的救济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四部分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措施进行了思考。首先论述了投资者如何从自身努力保护其利益,其次积极倡议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以行业自律的发展促进私募证券基金业的发展,推进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