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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以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案...

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以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案为视角

作     者:黄海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永升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强迫交易罪 构成要件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共犯 

摘      要:强迫交易罪是97修订刑法的新增罪名,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刑事立法。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实行,各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现象日益增多,范围也越来越广。97修订刑法把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单独定罪,目的就在于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市场交易公平有序进行。十余年来,有关强迫交易罪的理论研究不少,但不全面、不系统,在某些理论上分歧很大;由于理论上的分歧,在实践中一些与强迫交易有关的案件在定性上都出现了很多争议。本文所分析的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的案件就是一个较具典型意义的案件。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雇人引诱网友高额消费后强索钱财的案情以及各种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 第二部分对强迫交易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理论上进行论述,结合案情分析得出本案符合强迫交易罪之构成要件。本部分着重探讨了强迫交易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是其主要客体,他人人身权利是其次要客体,而财产权利只是其随机客体;该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与威胁,其中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被强迫交易者本人,且暴力程度以轻伤为限,威胁只要能给交易相对人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以交易即可,威胁的内容以及方式都没有特殊规定;该罪的目的行为是交易行为,认定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要从商品(或服务)和相应的对价两个要素入手;强迫交易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指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包括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有体物和电力、知识产权等无体物,服务是为满足他人的正当需要而提供的合法活动。其中违禁物品、商业秘密和非法服务不是强迫交易行为所指的对象,而质量不合格商品和虚拟财产可以成为强迫交易行为的对象。“情节严重作为一个综合概念,其认定要从交易数额大小、次数多少、参与人数等多方面考虑。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但不一定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第三部分对强迫交易罪与近似罪进行界定,论述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分析案情得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第四部分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概括出强迫交易罪的共犯成立条件,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故意共同实施了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结合案情,分析了案件中服务员、酒吧女等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第五部分阐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法缺陷,法定刑幅度单一,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没有参考标准;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挪威刑法典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立法,以及我国《唐律》中与本罪相关的规定,借鉴国外经验与历史经验,提出完善强迫交易罪的两点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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