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健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的改革举措的展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程序、范围、监督的方式等一系列程序与实体的问题都面临着改革的挑战。例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对死刑复核进行监督等逐渐被提上讨论的日程。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设计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但是,长期以来死刑复核程序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无法保证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本文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以检察机关应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为命题来进行论证,旨在推进检察机关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展开法律监督的合法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本文分三章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这个论题进行论证。文章开篇第一章阐述了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一方面是权力制约理论、权力救济理论、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依据;再一方面即我们贯彻执行的“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依据。第二章主要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描述,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立法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的缺陷,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不容乐观,基本上处于一片空白状态,实践中也基本未有听闻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的例子。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目前的现实状况为出发点接着阐述文章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必须把握职能定位,必须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其中,要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在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监督方式进行,不但对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监督,对结果也要进行监督,而且监督的内容必须要有针对性,具体到各种死刑案件,分别提出不同的监督方法,针对性非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