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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劳资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作     者:刘黎明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汪金兰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资纠纷 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法庭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类投资主体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劳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这给我国现有的劳资纠纷处理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当前我国“一裁二审的劳资纠纷处理模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处理模式却因为体制繁杂、效率不高而受到广泛的非议。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必须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理顺劳资纠纷处理机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为此,本文在分析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劳资纠纷处理模式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劳资纠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但为了体现劳资纠纷的特殊性,劳资纠纷通常是从狭义上来说的,即劳资关系双方在付出劳动和管理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分歧而产生的争议。随着经济交往的深入,劳资纠纷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具有新的时代特征。为了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出现了不同的劳资关系理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各国具体的劳资纠纷处理模式。 国际劳工组织是各国在劳工法制领域合作的国际性产物。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对劳资纠纷的处理主要包括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为实体国家制定国内劳工立法提供参考依据。主要发达国家根据国情和历史传统纷纷制定独具特色的劳资纠纷处理模式,比如美国的多元化模式、英国的公私分离救济模式、德国的劳动法院模式和日本的劳动委员会模式。这些国际劳工标准和具体国家的处理模式对我国的劳动立法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目前我国劳资纠纷法律解决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协商、调解的缺位,劳动仲裁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劳资纠纷法院审判存在弊端和集体谈判没有落到实处,阻碍了劳资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发达国家处理劳资纠纷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劳资纠纷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即加快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转化,加快批准国际劳工标准的步伐和加快具体模块的立法等;其次建立多元化的劳资纠纷非诉处理机制,即建立中立的调解组织和设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再次构建我国的劳资纠纷审判机制,即“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劳动法庭模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落实“三方机制;最后完善我国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功能,不仅要加强基层工会的组建、提高工会维权的实效性,还要加强法律对工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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