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的范围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国喆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本文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物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关注的是特定物上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一方面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另一方面从不同法系之间的规定及其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差异进行比较,通过演绎和归纳,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对此问题的忽略和不足。但是在法律实务中,该制度既有大众对它的需求,又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提出自己的构想。 首先,精神是哲学的研究对象,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精神需要的分析,进而将精神利益的内涵、分类、特点、作用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其次,基于对精神利益基本分析的阐述,以传统民法对物的分类为出发点来分析精神利益的载体,再以人对物上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价值判断为切入点,又以特定财产权为联结点,探寻特定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可能性。最后,笔者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不足为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借鉴,将特定物的范围细化,认为该制度的构建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趋势,也是大众对损害救济手段全面、多样的需求。对此,法律应当有所回应,并在各案中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加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