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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民法哲学思想初探 ——《法哲学原理》读后

黑格尔民法哲学思想初探 ——《法哲学原理》读后

作     者:蒋乐蓉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先福

授予年度:200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法哲学 民法哲学 自由意志 

摘      要:《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在柏林大学任教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这部作品是黑格尔对自己庞大的哲学体系所作的最后的补充和发展。他的法哲学思想的形成与当时的封建制度日渐瓦解、启蒙运动兴起的这样一个时代背景是分不开的。黑格尔反对封建专制,崇尚依法治国,以为“法制的统治是理想的统治。“以人为本,推崇自由,是他在晚年时期所追求的目标。他把自由意志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中,体现出民法哲学的人文精神。这对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从自由意志作为民法哲学的核心和出发点及其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意义等几个方面来论述,展现了黑格尔民法哲学思想的人文精神的实质。全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侧重分析黑格尔民法哲学思想是整个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从自由意志的逻辑进程和法的最初形成过程,说明民法哲学思想在整个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起点。 第二部分概述了黑格尔民法哲学的构成。指出自由意志在黑格尔的民法哲学中的所有权,契约,不法的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同时也指出黑格尔的民法哲学是他的法哲学的起点。 第三部分提出民法哲学思想的基本问题——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权利客体的关系问题;其中强调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是整个民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黑格尔民事主体自由意志实现的内在条件。第一,物权的取得是民事主体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第二,债权是其实现的重要途径。黑格尔的契约之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强调了契约之债是实现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五部分进一步分析了黑格尔民事主体自由意志实现的外在条件。指出政治国家是其实现的重要保证,这里黑格尔指出了自由的体现,是应该体现在主权上,提出了君主立宪优越于君主专制,提出建立一个政治国家,王权至上。 第六部分强调黑格尔的民法哲学思想在法哲学历史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黑格尔的民法哲学思想特别是他的这种哲学思考方法为后代人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对现代民法哲学的研究有重要的意义;二是黑格尔的民法哲学思想弘扬了民法的人文精神,突出强调自由是人类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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