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斌斌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遗失物是指没有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拾得遗失物是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遗失物拾得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何处理和协调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有关遗失物的法律,世界各国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相关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这些规定对处理和协调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存在较大不足。《物权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遗失物拾得的相关规定,为相关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纵观世界范围,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的规定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对拾得人的义务性规定明显多于拾得人权利的规定,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仅规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没有对拾得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规定有效的救济措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归国家所有并没有遵从“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遗失物拾得的相关概念,并将遗失物与近似概念进行比较,还对遗失物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对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历史及域外法进行考察;最后笔者指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不足,并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