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及救济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晓霖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公司法人与自然人虽然不同,但是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即二者都具有人格的存在,只不过前者的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公司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二者都能够进行意思表示的表达,前者的表达是通过公司机构进行,而后者的表达通常可以自行、自主完成。公司的各个机构就类似于自然人的器官,自然人的意思表示的做出需要各个机关的配合,而公司意思表示的做出则需要各个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公司的股东大会就类似于自然人的大脑,支配着各个器官的运行,公司的股东大会也是类似的支配着公司各个机构的运行,自然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自然人的大脑而做出,而公司的意思表示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做出。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等机构做出的意思表示就是公司决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实现的规定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公司决议做出的前提。一份公司决议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事先规定,那么它就是一份瑕疵的公司决议。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公司决议以及公司决议瑕疵进行论述、对公司决议瑕疵“二分法与“三分法的阐述、相关的域外法规定以及针对对于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第二部分是针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的合理配置,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公司决议瑕疵的非诉救济进行论述。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救济的论述以及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救济机制的完善与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