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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中心过失导致的船舶事故责任研究

VTS中心过失导致的船舶事故责任研究

作     者:姜润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跃川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VTS 执法过失 赔偿责任 

摘      要:VTS中心是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管理部门,在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服务型海事建设的推进,VTS中心的基本职能也从以交通管理为重心,向着以交通服务为重心转变。本文探讨VTS中心在履行不同职能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因其工作过失导致的船舶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性质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推动和完善我国关于VTS中心赔偿责任立法建设。第一章,VTS概述。主要对VTS的发展历程、技术原理、近年来与AIS技术的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归纳总结了 VTS中心在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法律地位。第二章,VTS中心可能存在的过失与导致的事故。笔者从案例回顾入手,结合VTS中心的执法现状,对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船舶交通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进行了归纳,并对比一般船舶航行事故,提出因VTS中心过失可能导致的船舶事故。第三章,VTS中心赔偿责任的承担。通过与引航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对比,结合学术界的三种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不应以VTS中心的指令或服务是否具有强制性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只要该行为与船舶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谨慎驾驶的船长无法对该行为的安全性、可行性作出准确判断,则VTS中心需要对因此导致的船舶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VTS中心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内容。在确定VTS中心需要对因其过失导致的船舶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笔者从该赔偿责任的性质、主体、赔偿范围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四个方面,对VTS中心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述分析,以期对VTS中心的赔偿责任获得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和把握。第五章,关于VTS中心赔偿责任的立法建议。VTS中心作为水上安全执法的重要部门,在改进VTS科学技术,提高交管人员执法能力的同时,也应当对VTS中心的执法风险进行防范,限制其赔偿责任。对此,笔者从减少VTS中心执法过失和合理限制其赔偿责任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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