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公诉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卫东
授予年度:201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撤回公诉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关系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影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都根据实际情况,赋予了检察机关不同程度的撤回公诉权。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权受到较少的限制。而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权,相对于当事人主义国家来说,受到的限制较多。但无论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还是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都试图通过对撤回公诉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来避免或减少撤回公诉权的滥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撤回公诉制度没有相关规定,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了撤回公诉制度。在我国,撤回公诉制度由于立法上的缺失以及司法解释的笼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主要问题有:对撤回公诉的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泛,损害了审判权威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撤回公诉适用理由的不明确,造成了在实践中撤回公诉范围的扩张,将应当变更、追加起诉或通过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案件也一律以撤回公诉处理;因对撤回公诉的制约不力以及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救济措施的匮乏,为检察机关滥用撤回公诉权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撤回公诉制度进行完善,使其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本文主张立法应明确规定撤回公诉制度,并从撤回公诉的时间、适用条件、效力、制约、权利保障等方面对其予以完善,确保撤回公诉制度的正确运行,以保证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