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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回应型法理论及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启示

论回应型法理论及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启示

作     者:蔡中睿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昌宇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压制型法 自治型法 回应型法 中国法治 

摘      要: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不但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发展也发生困难。更加严峻的是,整个社会陷入了信仰危机,国家的权威受到挑战。因此,解决社会问题,重新树立法律的权威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当时的法律体系过于僵化封闭,没能灵活有效的应对社会危机。伯克利学派此时应运而生,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采用了风险较大的改革策略,他们将价值和目的引入法社会学研究中,强调公民的法律参与和政治参与,开创了新型的法律模式——回应型法。回应型法理论调和了法的完整性和开放性的两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回应型法既强调规范性,也强调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具有启发意义。当我们倡导在理论上吸取回应型法合理性因素的同时,也要警惕法治本身固有的逻辑可能遭到破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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