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搜查程序之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捷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剧烈变动所引起的结构上的对立、价值上的冲突极易引发社会纠纷。在实践中这种变动必然会侵犯到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宪法性权利,为此在理法界和实务界掀起了一系列适用新时代、新要求的法律制度的修改热潮。在法治建设日新月异、人权保障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搜查程序的重新构制也提上了新的日程。 搜查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它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的重要作用,但它也极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产生侵害。我国针对搜查制度完全采取了一种权力行使型的诉讼构造模式。这样的构造模式从确保国家专门机关充分行使国家权力并发挥其在维护秩序的基本功能方面着眼,赋予其权力更甚于限制其权力使得国家刑罚权得以畅达行使,这样的构造,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由其特有的优点,但其存在的缺点也很明显:立法的基本视角为强者视角,未能扶弱抑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存在很大的不足,与法治视野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因此修正现行搜查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当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在吸收其他国家还有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搜查既关系到犯罪的有效控制又与人权保障紧密相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对搜查程序在立法或判例中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涉及诸如搜查的理由、权限、具体程序、救济机制等很多方面,尽管两大法系对搜查程序的规定各有侧重,但其设计存在着很多共通性的特征,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