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之界定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新彦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刚制定并颁布不久,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稍显粗略,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有与共有的界限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相关法律纠纷时,并无法律依据可循。本文正是基于对各国法律相关立法例借鉴思考,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的界定尝试加以探讨。 从实践上看,各国立法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与共有的界定都规定了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其中使用上的独立性和构造上的独立性作为界定专有部分的原则广泛确立,这些原则作为贯穿各国法律普遍遵守的准绳,对于中国未来可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从理论上看,“最后粉刷表层兼采壁心说作为界定专有与共有范围标准的理论依据最为完整可行,宜予以采纳使用。在对外墙的性质界定上,通过理论探讨确定了其专有和共有集合的性质;在对车库、车位、“附属设施这些区分所有权焦点问题的界定上,本文经过一系列的理论分析,确定了其内容,并提出了参照建筑物专有与共有界定原则及标准的设想,指出了《物权法》中关于车库“约定归属说的规定之不足之处,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制定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