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 收藏
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

作     者:丁贤达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彭春莲;林立红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乌木 无主物 先占 制度设计 

摘      要:先占,顾名思义就是比别人先占有,先占是所有权占有的原始方法之一,最先出现在罗马法的万民法中,在国外已经形成了一种完善的立法例和判例。罗马法采用的是先占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先占自由主义的适用对象包括了所有无主物,只要是没有主人的物品都可以通过先占来取得所有权。日耳曼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先占制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又进行了修正,该立法的核心依然是先占权主义。但是修正的范围是对先占主体进行了限制,在日耳曼法的规定下,没有被占有的固定主体只能由国家占有,而不固定的主体也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由特定者占有。现代民法又随着时代的变迁发展为更适合社会的立法模式,即二元主义的立法例。二元主义立法例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立法当中,比较典型的体现有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的民法立法。国外的先占制度已发展地这样成熟,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先占这一法律制度。虽然很多民法学者都有在其著作中谈论过先占制度,但最后我国法律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先占制度的缺失给我国社会和司法的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有着很多诸如乌木等无主物的经济案纠纷发生,但最后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通常都以驳回起诉来结案。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确立先占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明确提出了编纂中国民法典的目标。现如今我国已经启动了民法典的编撰。在这个大背景下,先占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纳入民法典也是必要的。但是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其他现代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无法对现有先占制度进行照搬沿用,因此,依据我国当前国情及律法情况来制定先占制定是势在必行的。本文以极具典型的“彭州乌木案为切入点,讨论分析认为我国应该通过立法设立先占制度,但设立的先占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必须考虑到中国社会与外国社会的文化、习俗的差异以及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不同。基于此,本文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先占制度,主要从立法例的选择、先占的构成要件、先占的主客体范围以及先占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总之,本文希望重新引起人们对先占制度的关注,并促成我国早日建立较为完善的先占制度。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