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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镇检察室研究

我国乡镇检察室研究

作     者:鲁珊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泓波

授予年度:201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乡镇检察室 派驻地方 检察工作站 

摘      要:我国乡镇检察室是我国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优势、符合时代背景而设立的一项检察制度,即在县(区)一级检察院下设下设乡镇检察室,即检察机关的派驻单位,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从1982年开始,各地均在实践中探索检察机关如何在农村发挥检察职能,进而设立乡镇检察室,由于建立之初能够满足当时农村社会对检察业务的需求,同时得到了最高检的大力支持,一时间乡镇检察室逐渐大批量的涌现出来。然而,随着大规模数量的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当时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能协调好其与派驻地方乡镇的组织人事关系,不能完全发挥检察立足基层的职能。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在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方面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服务新农村建设,并通过对乡镇检察室这一机构赋予新的内容。当前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室,例如近几年海南省搞得风生水起的独立派驻类乡镇检察室,又比如山东省的一些基层检察院试点的聘任当地人员类乡镇检察室,再比如笔者单位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检察室就是乡镇综治中心兼任类乡镇检察室。结合在实践中对我国乡镇检察室的研究现状,发现对于目前我国乡镇检察室的研究中并不完善,所涉及的全都内容都是仅仅停留在具体建设层面上,对于研究我国乡镇检察室的模式选择并对我国乡镇检察室进行进一步总结和提升的寥寥无几。本文通过对实践中独立派驻类乡镇检察室、聘任类乡镇检察室、综治中心兼任类乡镇检察室三种具体模式进行各自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的这几种模式存在或偏重业务,与检察室扎根基层的初衷相偏离;或偏重服务,忽略乡镇检察室的业务性等不足之处。本文结合具体实践,在乡镇检察室的组织机构、具体职能和步骤规范上,介绍了对于完善我国乡镇检察室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法,并建议建立检察工作站的新模式,提出建立检察工作站的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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