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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以山东格林公司制造地沟油案为例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研究——以山东格林公司制造地沟油案为例

作     者:刘海瑞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明贤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法 食品安全 格林公司案件 

摘      要: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2011年9月,在公安部协调指挥下,山东、浙江、河南警方协同作战,侦破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制造地沟油案。查明山东格林公司以制造生物柴油为名,大量收购浙江、四川、江苏等地地沟油,非法偷偷制造食用油后批发给河南等地的粮油经销商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因地沟油的危害性鉴定难度极大,该案在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产生了激烈争论,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及时打击。笔者通过对三种罪名构成要素分析,认为该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2012年4月,公安部商请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研究后也认定对山东格林公司制造地沟油案等此类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通过山东格林公司制造地沟油案,反映出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层面存在条文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实践中容易混淆;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标准较高、条文约束范围比较狭窄;将涉及食品犯罪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类犯罪,打击力度不够以及涉及食品类犯罪罚金刑销售金额实践中难以计算、缺乏资格性等问题。山东格林公司制造地沟油案说明涉及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损害广大人们的健康安全,还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必须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本文建议通过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性等对策,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构建完善的公共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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